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9日 被阅览数: 2689 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2016年6月17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14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初任检察官等,就职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参加宪法宣誓。
根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同一工作人员需要多次参加宪法宣誓的,三年内可以只参加一次。
第三条 宪法宣誓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国家宪法日举行。
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承办。
第四条 宪法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宪法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的资深检察官领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的人员领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单独宣誓根据需要组织,可以只设监誓人。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参加宣誓的人员,应当统一着检察制服。
第七条 宣誓开始前,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监誓人站在宣誓人的右前方监誓,侧身面对宣誓人。
第八条 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九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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