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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4日 被阅览数: 2689 次 来源:
2016年11月22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以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分院、省直管县(市)院、基层院在本院视频会议室设分会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总结安阳、许昌试点单位的经验,对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安排部署。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委司法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副组长李承先同志到会并讲话,对检察改革提出了要求。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张国臣同志出席会议,表明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改革工作的大力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同志作重要讲话,就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作动员部署。
现将会议主要精神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性和主动性
(一)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意义重大。对检察机关来说,要通过改革,科学分类,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人力资源,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重点解决目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不突出,检察队伍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改革,优化机构,科学设置办案组织,明晰职责权限,提高职业保障待遇,重点解决机构设置以及办案程序不尽符合检察规律,权力责任不明、职业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全面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二)深刻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省委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截至目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了29次会议,其中21次都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文件30多份,中央政法部门制定下发的改革文件达170多份。中央政法委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省委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事项,谢伏瞻书记和省委常委会多次听取专题汇报,作出具体安排。河南是第三批也是最后一批改革试点省份。
(三)全面把握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部分基层检察院员额比例。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院,可以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省院在首次分配检察官员额时,没有一次用尽,还预留4%的员额,以便让这次没有入额的优秀业务骨干以后还有机会入额。二是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除司法警察外,检察院内部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检察官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其他公务员50%、检察辅助人员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其他公务员20%,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检察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水平,最高不超过10%。三是完善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在市、县两级检察院,大幅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务比例,打破了职级晋升的“天花板”。四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对于具有检察官身份未入额的人员,保持身份、待遇不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还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省院考虑未入额的检察官应全部转为检察官助理。各地还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其他合适的分流处置办法。五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中央编办已经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检察官入额后,机关行政职级主要用于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晋升,争取让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各自的职业通道发展进步。对于检察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省院提出按照检察辅助人员待遇对待,省委也原则同意制定我省的政策,继续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二、坚持科学、合理、规范,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扎实稳妥推进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一)坚持政法专项编制与办案量相结合,核定检察官员额。在员额分配上,坚持“三个倾斜”的原则。一是突出基层院办案的主体地位,分配检察官员额时注意向基层院倾斜,省、市、县三级院首批分配检察官员额的比例分别为本级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2%、33%、37%;二是在市分院之间、基层院之间,分配检察官员额时注意向案件量大、办案任务重的单位倾斜;三是各业务部门分配检察官员额时,注意向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在员额核定方法上,坚持“以案定额”与“以编定额”相结合。市、县两级院按照“以案定额”与“以编定额”分别占30%、70%的办法核定本单位的检察官员额数。“以案定额”是以各单位近三年人均办案量为基础核定本单位的检察官员额;“以编定额”是以各单位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础核定本单位的检察官员额。“以案定额”中的“案”,参照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等四类案件,各类案件所占比重参照业务考评中的比例确定。同时,通过对员额比例过高的单位“控高”和对员额比例偏低的单位“提低”,避免出现个别单位检察官员额比例过高或过低现象。其中,市级院最高不超过36.1%,最低不低于27.4%;基层院最高不超过49.4%,最低不低于30.2%。
(二)坚持同一平台与区分不同情况相结合,设定入额条件。凡是入额的检察官都要具有一定年限的业务工作经历,除省、市、县三级院检察长采取考核过渡入额的方式外,其他人员包括现任副检察长、具有检察官职务的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入额,都要在同一平台参加考试和考核。不唯年龄、学历,只讲能力、水平,一把尺子量到底,从领导到助检员,不讲特殊,没有例外。领导干部入额数不能超过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检委会专职委员核定职数的75%,不与一线干警争员额。入额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必须作为案件承办人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同时,针对我省各级院现任检察官业务工作经历的实际情况,对从事业务工作年限分别进行了规定,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分管或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要满三年。其他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入额,选任省院检察官的应具备以检察官身份从事业务工作四年以上的经历;选任市分院检察官的应具备以检察官身份从事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选任基层院检察官的应具备以检察官身份从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定入额程序。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入额检察官,是中央、省委的明确要求。考试重点是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占30%的比例;考核主要包括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分别占40%、30%的比例,内容涉及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办案实绩、司法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业绩考核的标准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上级院审定后实施。制定业绩考核标准时,要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大案与小案、主办与参办等不同情况,尽可能量化,合理设置分值,也可以考虑设置一些加分、减分项目,目的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每个人的业绩。
(四)坚持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行政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高度重视对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要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不同职能部门的检察官办案组必须符合相应的职能属性。对体现司法属性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诉讼监督等案件,程序性的监督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实体性监督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有些还需要由检察长把关。通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五)坚持因事、因地、因时制宜相结合,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省院研究制定了我省检察官权力清单,文件已经下发。市、县两级院要以此为依据,抓紧制定本单位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在制定权力清单时,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因事制宜,就是考虑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司法属性强的职权放权尺度相对大一些,行政属性强的职权放权标准要相对严格一些。比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在处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时,直接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不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而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在处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时,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二是因地制宜,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检察院案件数量、检察官整体素质、机关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的范围。三是因时制宜,就是要根据改革进程来逐步放权,开始时委托授权范围窄一些,待积累了经验、检察官的整体办案水平适应了,委托授权的幅度可以迈步再大一些。
(六)坚持构建办案组织与内设机构改革相结合,确保检察权运行机制高效运转。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不是所有案件办理都需要把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全,也不一定都是固定搭配。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对于案多人少的单位,也可以安排有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独立办理一定数量的普通案件,按照过去“三级审批”的模式运行。这既是对这些人员以前办案经历的认可和尊重,也有利于缓解办案压力,以确保办案工作任务的完成,更有利于这些人员通过继续办案提高办案水平,早日进入员额。为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就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高检院已经制定下发了省以下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总的原则是,要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中心,以服务司法办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为目标,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能特色;要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要求,明确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科学设置检察职能,合理确定机构数量,推进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要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处理好检察权运行和检察管理的关系,确保上下领导有力,对外联系顺畅。要防止简单合并机构,影响检察职能整体发挥和检察管理改革的发展要求,影响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和不同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
(七)坚持依法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保证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改革后,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要充分发挥对检察官承办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案件的审核把关作用,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办案的日常管理,案管部门要加强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政工部门要加强司法考核、履职评价,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通过严密监督,严防权力越界,确保办案质量。要结合检察权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并充分运用业务应用系统,强化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做到全程留痕;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建立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办案质量评价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接受当事人、律师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
(八)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促进检察官依法大胆履职。一方面,要有责必问,只要出现了高检院、省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规定的追责情形,就必须严肃追责。但另一方面,追责又是有严格要求和程序规定的,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对办案中存在的司法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不宜追究司法责任。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强调,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两高”在今年10月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三、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地生根
(一)强化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院和全体检察人员都是改革的主力军,都是改革的主体。要牢固树立主体意识、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大局出发、全局着眼,从党组做起、从检察长做起、从班子成员做起,知责明责、守责尽责,按照分工,各就各位、各负其责。特别是一些面临换届的市分院、基层院检察长要坚决承担起改革的政治责任、体现出担当精神,不能推、不能拖。要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优势,只争朝夕地把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把握节点,排期推进
全省各级检察院要于12月中旬完成本院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制定、报批等工作,年底前,各级院首批入额检察官的考核、考试、定额工作要全部完成。
(三)严肃改革纪律
严守政治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改革方案和制度措施,对原则性的规定,不能随意变通。严守组织纪律,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汇报的要汇报,该审批的要审批,不能自行其是。在考核中,不能弄虚作假,不能私下搞串联、搞交易,更不能拉票。严守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在人员岗位没有调整到位的情况下,该办的案件和事情绝不能推诿等待。严守舆论宣传纪律,坚持内外有别,把握好度,避免媒体负面炒作。
(四)统筹推进相关改革任务
经省委研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暂不实施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财物保障暂维持现有体制不变。要注重协调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改革整体效能。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完善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探索第三方参与等多元化解机制,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及时向党委及其政法委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党委对检察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和要求。积极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对于中央、省委已经批准的方案、明确的政策,抓紧与有关部门配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工资制度、职务序列等改革政策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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