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出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近日,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小华合同诈骗一案被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有期徒刑十六年,而和其一起逃亡7年的妻子陈丽则被做出撤案处理。听到法院的判决后,陈丽抱着女儿失声痛苦,对检察官深深地鞠躬。
李小华和陈丽本是一对令人称羡的夫妻,可李小华在生意失败后,不思进取反而走上了弯路,利用周围亲朋的信任以开发楼层的名义先后诈骗了69万元。2004年起李小华谎称开发楼层与数名受害人约定了楼层及户型,并开具加盖了相关印章的收据。收款后的李小华一没有任何行动,受害人多次找其催房,他都以种种理由推辞。由于都是亲戚和朋友,受害人并没有往深处想,直到李小华失踪了才急忙报警。原来李小华早起打好了如意算盘,他利用亲戚和朋友的信任,骗取房款,等到一定金额时就跑路。为了怕走漏风声,李小华奉行了“骗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先骗过自己”,他不告诉任何人,甚至其妻子陈丽也不知,反而认为自己的丈夫在外面生意做的很大。有时别人来送房款时,她会按照丈夫的嘱托收钱开收据,直到2011年9月被抓捕归案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2011年10月,公安机关对李小华和陈丽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到义马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发现在本案中,陈丽没有参与到实际经营当中去,但她代丈夫收了部分房款并开了收据,那么是否以合同诈骗罪论?检察官仔细斟酌,细细推敲,查阅了大量的法规和案例,并多次和西北政法大学的教授交流,最终依法对陈丽做了撤案处理,义马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做出了一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纵观本案,被告李小华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开发楼层的资格时依然与他人签订楼层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资金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妻子陈丽并不知情,直到案发仍对丈夫的诈骗行为一无所知。仅仅是按照丈夫的嘱托收房款开收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少诈骗故意,因以缺乏主观故意犯罪应对陈丽做出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