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我市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17日,义马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平安健康 与法同行”法治宣传活动,设计制作宣传广播、专题宣传手册,并组织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高速路口开展防疫法治宣传
张贴宣传手册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犯罪的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我院已印制发放专题法治宣传手册近五千余份,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点赞。接下来将继续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为我市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