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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4日 被阅览数: 2689 次 来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越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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