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各地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谓是一个不小的尝试性进步。
虽然该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等棘手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极有可能成为我国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改革起点。
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有效的运行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立法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分配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权限:
(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比如书面审查、会面审查、日常活动记录审查等。
(3)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的救济权利和程序等问题予以规定。
其次,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性标准,以便执法司法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犹如逮捕的适用条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
第三,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
第四,羁押必要性审查除监所工作人员外应有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双方律师等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教育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使双方较好达成谅解。
第五,区分轻型犯和重刑犯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第六,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与外界约束力量评估。
第七,重视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机制合理性。
第八,必要性审查制度与监所检察制度结合与衔接。
第九,专门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必要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
义马检察院侦查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