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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着的严重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9日 被阅览数: 2689 次 来源: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着公诉队伍的数量、质量、待遇等与公诉工作任务、公诉工作要求严重失衡的问题,人数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骨干力量较少、队伍不稳定等是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队伍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全体公诉人员是在用他们的青春、健康乃至生命超负荷地运转着公诉工作。 

一、目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公诉队伍方面的问题 

    1、公诉队伍人员数量不足。要确保公诉部门的工作能正常运转、要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没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保障是不可能的。如何确定公诉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呢?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结合公诉部门办案程序环节、办案质量等方面的客观要求和承办人身体健康、风险压力的承受程度分析,公诉部门的人数应参照以下两个标准来确定:1、公诉部门的人数应当是批捕部门人数的两倍左右,检察机关人数最多的部门应当是公诉部门;2、公诉部门人均每月办案数应以2件为宜,每人每年的办案数在25件左右比较妥当。对照这两个标准,我们发觉近年来没有哪个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人员数量是充足的,一人一年办理二、三十件公诉案件已成为全体公诉人员可望而不可及的一个梦想,有些检察院在一度时期甚至于出现公诉部门的人数居然低于批捕部门人数的现象,前些年公诉部门人年均办案数在二、三十件左右,近几年来人年均办案数大都在五十件以上。人员数量不足必然会带来案件难以正常运转的问题,人均办案数无限制地逐年增多必然会造成案件质量上的隐患,为了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了公诉部门的办案质量、为了检察机关的长远发展,我们不能再回避、不能再漠视公诉队伍人员数量不足这一严重问题了,一定要下决心解决这一迫在眉睫的问题。 

    2、公诉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近几年由于检察机关减编缩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加大等原因,公诉骨干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另一方面,近几年检察机关公开招考的人员数量较少并且只有一部份分到公诉部门办案,这些新招录的人员除了都面临着过司法考试难关的强大压力外,客观上他们在办案中都需要有一个学习、磨练的过程,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一个称职公诉人的培养煅炼期至少要在三年以上、一个优秀公诉人的培养煅炼期至少要在五年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近年来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着队伍青黄不接的断层现象。目前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出庭公诉的整体水平也不高,而现在这个时代是呼唤王牌公诉人的时代,时代需要王牌公诉人,但真正令律师敬畏、令法官佩服、令公众称颂堪称铁嘴的公诉人却点着火把都难找,提高公诉队伍人员的素质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严重问题。 

    3、公诉队伍不稳定。一方面公诉部门人少案多、工作辛苦、工作要求高、工作风险大、工作压力大,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人员付出的辛劳与得到的酬劳又不成正比,得到的酬劳、待遇与其他工作量较轻的部门相同,多干、少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甚至于出现“苦干苦干挨批判、懒干懒干得奖状”的怪现象,既如此,愿意到公诉部门工作、愿意留在公诉部门工作的人还会有多少?即使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分配、强行调动、强行挽留,对于“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留得住人、留不住心”,他来个“出工不出力”、“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你又有什么办法呢?这种“大锅饭”式的劳资机制必然导致公诉部门留不住人、公诉骨干力量流失缺乏等严重后果,近年来公诉部门人员进出非常频繁、公诉队伍极不稳定,坦率地说,在这种机制下公诉部门能保证案件正常运转就算不错了!如果要真正地确保案件质量,如果要真正地在公诉工作中搞点创新、出点特色,就必须要有一支稳定的公诉队伍为基础(二)、公诉工作任务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公诉队伍普遍存在着人数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骨干力量较少、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另一方面公诉工作任务却又越来越重,近几年来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数大都逐年攀升,公诉工作任务量存在着一年比一年重的严峻问题,其原因有三: 

    1、社会的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必然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社会发展处于剧变时期必然会触及不同人群的利益从而引发一些新的冲突,使得以前比较缓和没显现出来的一些矛盾激烈地凸显出来,社会剧烈地发展变化必然会带来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结果,近年来,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除总数增多外,还呈现出首次受理的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热点案件逐年增多等特点。 

    2、公安机关侦查力量的增加。公安机关近几年来每年都大量增编补员,新增加的人员大都充实到基层派出所、充实到办案第一线,警力增加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破案力度的加大和破获的案件数增多,这使得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数也随之逐年增多。 

    3、公诉部门人员数量相对减少。与公安机关大量增编补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而搞减编缩员等机构改革,各级检察机关无论是整体上还是具体到各部门人员数量都不同程度地减少,加之法官、检察官的招录条件又比警察高,高门槛式的司法考试标准严重地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进人渠道,使得许多想进检察机关的人望司法考试而却步,这使检察机关出现了一方面缺人、另一方面又难以进人的问题,检察机关为了整体工作能正常运转,不得不统筹兼顾将公诉部门的人员调剂到其他部门以确保各项工作都能正常运转,这使得公诉部门人数越来越少、人均工作任务量越来越重。

(三)、公诉工作要求方面的问题 

除了公诉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外,公诉部门的人员还面临着办案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越来越重、办案风险越来越大的问题。 

    1、一系列错案使得公诉案件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一系列的错案,这些错案给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昭示司法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注重办案质量,检察机关为了防止出现错案,对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前几年有几件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多几件不起诉的案件是无所谓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事情,而近年来降低无罪判决率、降低不起诉率却已成为公诉工作的重点,无罪判决的有无及多少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成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唯一标准,办案质量的要求已提高到“是公诉部门的生命线”、“是公诉部门的高压线”的高度。 

    2、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要求、执法理念越来越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和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定罪证据方面,不但要求要有定罪证据,而且要求定罪证据要充足、要能形成证据锁链,仅有一份证据,即使是证据之王也属孤证、也不能证明任何案件事实;在执法理念方面,要求从重打击犯罪的理念转变到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重上来,要求树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树立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理念……这些,对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压力越来越重、风险越来越大。案件是需要人来办理的,案件质量的要求说到底实际上就是对办案人员的要求,一个人的能力、精力是有限度的而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一个人即使再挖掘各种潜力、再发掘各种潜能,办案数也不可能逐年地无限制地上升,我们也非常希望一年能有3650天、一天能有240小时,但客观上一年毕竟只有365天、一天毕竟只有24小时,除去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年最多也就只有240个工作日,一个人能把240天中每一天的24小时都用于办案吗?一人一天到底能办几件案件?一人一天办十多件案件可能吗?检察机关对这种办案速度后面的案件质量能放心吗、当事人知道后能放心同意吗?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精力在一定条件下客观上只可能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超过一定限度他就可能承受不了、就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人的能力在一定条件下客观上只可能办理一定难度的案件,超过一定限度他就可能承受不了、就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案件质量上出问题,故意殉私、过失疏忽等主观原因可能会造成,承办人的能力、精力客观上无法承受也可能会造成,无论何种原因,如果案件质量上出了问题、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如果出现超期羁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规定,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就会面临着被追究责任的危险,因为在这些制度中并没有哪条规定着“承办案件太多、太难,承办案件数量、承办案件难度超过承办人承受限度的,不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所以,目前的公诉队伍不但人数不足、待遇偏低、队伍不稳,而且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办案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越来越重、办案风险越来越大。

二、如何更好地开展公诉工作 

(一)、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展公诉工作 

抓公诉工作应以抓公诉队伍建设为中心,以保案件运转、保案件质量为基本点(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当务之急是保案件正常运转、保办案质量。在目前人少案多这一非常困难时期,保证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结,力争不出现超期羁押、超办案时限的现象,这是公诉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公诉部门要想方设法地挖掘一切潜力才基本能做到。如果受理的案件运转不了、消化不掉,那是谈不上公诉工作有成绩、有特色的,因为你连公诉工作任务都还没完成,所以,目前公诉工作首当其冲的重点是确保受理的所有公诉案件都能正常运转。当然,确保公诉案件运转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如果所有案件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但所办案件质量较差,乱七八糟稀里糊涂地办案,甚至于草菅人命出现冤假错案,那么,即使一年能办理几千件案件也枉然!与其办百件、千件质量极差的案件,还不如只办一件质量较高的案件,在案件质量和案件数量的价值取向上我们宁可要一件质量好的案件也不愿要一千件质量差的案件,牺牲案件质量来保办案数量不应该成为公诉部门的选项,公诉部门的目标应当是既要保案件正常运转又要保案件质量,这两个重点不可偏废、不可或缺,这虽然给处于人少案多这一困难时期的公诉部门增大了难度、加大了压力,但我们也只能顶住压力坚持下去、顶住困难努力完成,因为这是最起码、最基本的办案要求,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良心道德上我们都应当这样做。

    2、公诉工作的中心是抓公诉队伍建设。无论是从目前的现状考虑还是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分析,抓公诉工作都应当以抓公诉队伍建设为中心。公诉部门的工作任务说到底就是办案,而案件是要人来办理的,离开人这个因素来谈公诉工作、来抓公诉工作无异于空中楼阁;没有一支坚强有力的公诉队伍,公诉工作中期盼的任何目标都难以实现;要使公诉工作走出困境、走向辉煌,除了狠抓公诉队伍建设外,别无他法。抓公诉队伍建设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范化,二是职业化。抓公诉队伍建设最直接、最现实的方法是走公诉工作规范化之路。公诉工作中现有的规范性规定虽然较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规范、队伍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公诉工作无论是整体上还是具体到某一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受理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等,各地检察机关各行一套、杂七杂八。任何事物都必须在摆脱杂乱无章状态、待统一规范、初具规模形态后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不具规模、尚不成型、杂乱无章的事物期盼其出成绩、出特点、上台阶是不现实的,目前公诉机制、体制等方面的不规范与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程是不相适应的,公诉工作若与法制社会的发展不相协调那是很难走向辉煌的,法制化的时代客观上迫切要求我们规范公诉工作,所以,为了使公诉队伍能显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能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需要,公诉队伍建设应当走公诉工作规范化之路。如何规范公诉工作呢?如前所述,公诉工作中有两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个是要依法办理的案件,一个是依法办理案件的人,因此公诉工作规范化应当包含公诉案件办理层面上的规范化和公诉队伍管理层面上的规范化两个方面,我们应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再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吸取法学研究中的理论成果,采取科学的、务实的态度,将目前公诉案件办理、公诉队伍管理中混乱庞杂的做法予以规范统一,在此基础上再谋求更高、更好的公诉工作目标。 

    公诉队伍建设的长远之计是公诉人职业化。在目前人少案多、待遇偏低、队伍不稳的困难时期,一个年青力壮、精力旺盛的人在公诉部门坚持工作三几年身体基本上是能承受得住的,但要坚持五年以上恐怕就不行,在这种超强度、超负荷的环境条件下坚持工作五年以上,承办人必然要以透支青春、预支健康为代价,这必然会给承办人的健康带来影响、生命造成隐患,如果公诉部门目前这种困难现状还会维持下去,那么,为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着想,在这种超强度、超负荷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公诉工作达三、五年的人就应当考虑把他们调到工作业务量相对较轻的部门工作,再让他们在公诉部门辛劳下去的确有些于心不忍。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公诉工作放在世界层面和时代的发展需要方面来分析考量,这种现状又绝对不能长时间地维系下去,从发展的角度看,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专职化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职业公诉人,公诉人职业化应当是公诉队伍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抓公诉队伍建设应当有前瞻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公诉部门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实现公诉队伍专业化、公诉人职业化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前面所述的为公诉部门增加入数、提高待遇、保留骨干、稳定队伍等措施就有利于把公诉人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就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素质,能为公诉人专业化打下一定的基础,对公诉人职业化将会产生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可以说是公诉人职业化的一种准备和过渡,是实现公诉人职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公诉人职业化后,职业化的公诉人和与之配套的助理员、书记员等制度又能较好地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可以说公诉人职业化是解决公诉部门目前存在困难问题最有效、最彻底的方法。总而言之,从公诉工作的现实考虑,检察机关应当为公诉部门增加入数、提高待遇;从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着想,检察机关应当为公诉部门保留骨干、稳定队伍,在规范化、职业化目标的指导下切实抓公诉队伍建设。

(二)、切实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1、为公诉部门正确定位 

(1)、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最重要、最关键的业务部门。检察机关批捕、自侦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最终都要流传到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检察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个部门,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检察机关其他办案部门往往只侧重案件的某一重点、某一方面,而公诉部门所办案件涉及的环节、程序、层面最多,可以说面面俱到,公诉部门审查案件要求最全面、最细致、最严格,公诉部门办案涉及面之多、要求之严是检察机关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可比拟的,公诉部门是确保检察机关所办刑事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无论是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还是从我国法律规定方面考虑,无论是从法学专家的理论探讨还是从外国司法体制方面分析,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公诉部门都不是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部门,而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业务部门,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业务部门。 

(2)、公诉部门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煅炼培养考验人员的重要部门。公诉工作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公诉部门的人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水平、能力、素养才能胜任公诉工作,也决定了公诉部门客观上能起到为检察机关煅炼培养人员的作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来不得半点虚假,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一个人才能、潜能的有无、高低都能在公诉部门得到显露、展示,能力水平不高但有发展潜能、有可塑性的人在公诉部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磨练后大都可以成为一个称职的、乃至于优秀的人,凡是能经受住三年以上的公诉工作磨练的人都能胜任检察机关其他岗位的工作,所以,理应将公诉部门定位为检察机关煅炼培养考验人员的重要部门。  

2、采取实实在在在的措施切实抓好公诉队伍建设 

(1)、保证最起码的办案人数。每年年底,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都应根据当年度公诉部门的受理案件数和下年度受理案件数的科学预测,按照“公诉部门的人数应当是批捕部门人数的两倍以上、公诉部门的人数应当是全院人数的20%以上、公诉部门人年均办案数宜在25件左右”这三个标准为公诉部门调配、充实人员,确保公诉部门办案所需的最起码的人员数量。 

(2)、适当地给公诉部门工作人员予相应的经济待遇。在经费非常紧张的实际情况下,给公诉部门工作人员与劳动付出相适应的福利待遇是不可能的,但公诉部门在福利待遇上与其他部门相比最起码应当有所区别,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可结合一年的办理案件数和检察经费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一、给公诉部门予适当的办案补贴,每办结一件案件年底给予办案人员补贴数元;二、给公诉部门予适当的出庭补贴,每办理一件出庭公诉案件年底给予出庭的公诉人补贴数元;三、给主诉检察官予适当的津贴;四、公诉部门年底若实现了两个确保的目标(即确保案件正常运转、确保案件质量)就给予公诉部门适当的质量风险奖励,年底兑现考核奖惩时,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所得的奖金应比其他部门高出适当的数额。 

(3)、给予公诉部门工作人员与考核结果相适应的政治待遇。以后,凡是通过公开招录等方式进检察机关的年轻人都应当分到公诉部门工作,这些人至少要在公诉部门办案三年以上,经过三年左右的煅炼考验培养,其结果不外乎三种:优秀、称职、不称职。对于优秀者,可分作两部份来使用:一部份调至其他科局室工作并列为该科局室负责人的培养对象,另一部份继续留在公诉部门提拔为主诉检察官,再经过一年左右的煅炼考验后列为公诉科负责人的培养对象。对于称职者,也应分为两部份使用:一部份调至其他科局室作业务骨干使用,一部份留在公诉部门作骨干人员使用以确保公诉案件的正常运转,待他们再在公诉部门工作两年以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调离还是列为主诉检察官或中层干部的培养对象。在公诉部门办案三年后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仍继续留在公诉部门作主诉检察官或业务骨干的人员,应当把他们放在为公诉人职业化作准备这一高度来考虑、对待、培养。对于不称职者一律调离公诉部门,要把他们调至不太紧要的部门、放在不太紧要的岗位去确保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总而言之,新进检察机关的人都必须先到公诉部门工作、磨练,在公诉部门工作不满三年的绝不调离公诉部门,在公诉部门工作满三年后即根据其工作表现作出是否调动、是否列为配养对象、是否提拔使用的决定,只要坚持做到这三点,不但能实现公诉队伍相对稳定的奋斗目标,而且公诉部门还能为检察机关煅炼培养考验人才作出特殊的、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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